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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徐亚萍,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找法网首席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在交通事故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劳动纠纷、房地产纠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等方面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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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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